《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第七章 实施与管理
中国智慧照明网为您提供中国照明行业专业资讯: 第116条 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1)《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 法定程序批准后,市政府应尽快出台《深圳市城市照明管 理办法》,全面落实“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照明发展目标, 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实施主体执行“规划”的责 任、权力和义务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
(2)以“规划”为指导,各区应抓紧编制城市照明分区规 划和重点区域城市照明详细规划,进一步深化和落实“规 划”提出的控制要求。
第117条 落实分期建设
城市照明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和建设相配合,分为近期建设 和远期建设两大部分,根据分期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合 理安排项目库的项目建设,分期分批对照明规划目标进行 有效落实。
第118条 配套保障政策
(1)加强政府引导。根据“规划”所提出的城市夜景观系 统,针对不同级别的夜景重点照明控制对象,制定城市照 明规划建设考核机制、鼓励政策,尽快修订《深圳经济特 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并在全市 范围内推广,积极推进城市夜景观体系的构建。
(2)加强事前控制。针对城市照明建设缺乏控制、缺乏 监督的情况,加强对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事前控制,做到 有规划设计指导,有法规条例可依,有审批程序可循。城 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
(3)加强维护管理。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维护管理政策,
强调专业部门在维护管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探索多元化 的维护管理模式,着力解决城市照明多头建设、多头管理 的问题。
第119条 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1)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明确城市照明管理职责。 严控城市照明项目审查程序,强调城市规划和城市照明主 管部门对城市景观照明项目的审查,落实事前指导与控 制,确保城市照明向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加强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明确建设过程中各相 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部门在城市照明项目建设过程、验 收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建立相关考核机制。
第120条 规划评估与效能监察机制
积极开展城市照明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与检讨,充分发掘 城市照明在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 在城市照明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及时进行修正和调整,努力 实现城市照明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