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名名称为:Hebei Society of LightingTrade。缩写为HSLT。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全省市、县(县级市)照明管理、维护、建设单位,生产厂家、商家和科研单位、照明设施广告行业、夜景景观设计制作单位及部分外省市照明生产厂家驻省内办事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照明行业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照明建设和管理方针和政策;代表会员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在河北省建设厅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会员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发展繁荣照明事业,促进全省照明平衡发展,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和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大径街9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照明建设事业改革发展方向,协助政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法规;
(二)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管理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负责本行业新技术的研发应用、论证,为照明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各种咨询服务;
(四)组织协调行业内部企事业间的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对行业有关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咨询。
(五)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各类标准,包括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开展有关行业技术培训、行业检查和评比工作。
(七)开展省内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工作,促进省内外同行业的沟通和发展;
(八)组织省内外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的合作交流和学习考察活动。
(九)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有关行业管理评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十)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单位会员要求是省内县级以上从事照明建设、管理、维护的职能部门及生产厂家、商家以及照明设施广告行业、夜景景观设计制作单位;个人会员为城市照明单位及生产厂家、商家、照明设施广告行业、夜景景观设计制作单位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