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原告于2020年10月4日凌晨五点骑自行车撞上行人并致其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现场勘验,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原告赔付死者家属后起诉镇政府,以镇政府未开路灯引发安全隐患造成本次事故发生为由,要求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
镇政府开关路灯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原告方
2020年10月4日5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原告王某骑自行车与李某身体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自行车损坏,李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勘验现场,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赔偿事宜,经律师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约定原告赔偿李某某(李某之子)48万元(含医疗费18万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交通环境基本情况认定为:现场道路为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设有单黄虚线,两侧各有一条混合车道,发生事故时天气晴,无路灯照明。可见,发生事故与无路灯有直接关系。
事发道路
事发道路和路灯属于被告镇政府管理,该路段有路灯,但夜间为了省电不开灯。根据民法典1198条和11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早上5:41分关灯,晚上是6:00开灯,被告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保证道路照明正常,保证道路安全。被告疏忽大意对该照明没有管理,每天晚上6:00开灯,半夜12:00关灯,造成了安全隐患。被告镇政府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原告赔偿给死者家属全部损失的50%,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4万元。
被告镇政府:
乡村道路不适用相关城市照明规范
被告方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第一,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造成李某死亡的损害事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原告与死者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未认定被告有任何责任,故被告不具有任何过错。
第二,被告对路灯尽到了管理义务。事发路段有路灯,用于照明、方便居民出行,同时为了响应国家提出的节能环保问题,该段路灯照明时间为每日18:45亮灯至24:00熄灭,此时间段已经能满足居民出行需求。城市照明可以推进半夜灯模式,但原告提及的规范和文件不适用于本案涉及的乡村道路,对于农村居民来说路灯开到凌晨12:00可以满足行人出行安全,并未对原告构成任何侵权责任,不应承担义务。
原告自行车损坏照片
第三,原告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本次事故发生在05:34,结合气象查询,当天天气晴,天亮时间为05:46:59,也就是当时天至少已经蒙蒙亮,可以清楚看到道路情况,且此处为乡村道路,车辆不多。原告骑的是自行车,在其察觉到危险时及时刹车完全可以避免伤亡,至少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骑车未确保安全,李某横过马路未确认安全,双方是同等责任。双方发生事故后原告自行车已经损坏,可见当时原告车速不慢。原告作为附近村民,对该条交叉路口的状况是明知的,理应注意查看道路情况,减慢车速。可以看出原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发生此次事故令人惋惜,但是被告对本次事故不存在任何过错,且作为路灯管理人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被告对原告和李某某的赔偿协议亦不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