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身份和权责,避免多头建设
各地机构有待进一步理顺,多头建设、多头管理制约了城市照明的发展;各管理部门工作权责不一,互不协调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会影响城市照明管理效率。
目前,各地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分属电力、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等不同系统,有一定数量的城市存在照明设施管养不分和“多部门管理”或“区域分割管理”的现象,将城市照明设施分散到市属各个区级管理,以致管理流程不畅,制约各项节能措施和政策的落实,并直接影响到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的正常运行,节能评价及节能管理监测考核现有条件下也不好操作。
有部分城市照明管理单位身份权责问题有待解决,这些单位目前无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
以上体制、编制的缺失给城市照明行业的正常业务开展造成了诸多限制。建议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解决体制身份问题,在法律层面以获得城市照明(建管养)特许经营权等形式,明确地位及职责。
(二)理顺管理体制架构,加强监督考核
目前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模式众多,主管部门有城建、城管、园林、市政、供电等,资金来源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政府购买服务、民营等,城市照明设施区域划分有全市统一管理、市所属各区管理、私营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一个城市道路照明与景观照明分属二个主管部门管理等。建设和运维经费有市、区拨款和融资、APP和EMC等来源。各管理部门的工作权责不一、互不协调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的正常运行。建议: 1、遵循“有利管理、集中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
2、按照“建管并重、管养分开”的原则,完善管理机制,科学组织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运维等环节,加强对城市照明行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3、确保城市照明建设、运维经费专款专用,把公益性的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城市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
(三)公众参与保障
城市照明涉及社会各阶层,政府部门、媒体、市民公众应积极参与,全民共建。
1、政府部门作为规划建设执行主体,在前期规划阶段应对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及重大项目的设计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在中期实施阶段有效落实相关法规、规划、政策,指导相关照明项目的有序实施。在后期评估阶段则应及时开展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修正发现的问题与不足,组织公众活动,分享照明建设成果。
2、媒体应充分发挥宣传监督的作用。在规划及实施全过程应积极宣传相关法规、规划的重要意义,配合现状调研及意见征求工作,对规划和照明项目的实施进行深入的舆论监督,宣传城市照明建设成果,树立推广城市形象,监督曝露的问题与不足。
3、市民公众作为建设成果的体验者,应积极反馈对于现实环境的感受和需求建议,作为规划编制和项目设计的客观依据,参与监督照明项目的实施,积极反馈对市民生活及环境的影响,参与反馈对于照明建设成果的感受和建议,为后期评估提供客观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