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比较成熟、高级和规范化的交易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广泛地应用和推广。对工程招投标来说,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被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还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既是一项“阳光工程”,又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举措。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是,近年来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案件也时有发生,从查处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招标投标工作从报名、资格预审和招标投标操作的过程及事后的监督检查等环节都存在着错位和缺位现象,同时也暴露出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不完善及法制不健全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在实践中暴露和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法落实贯彻不到位,实施缺乏细则,监督不到位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已经颁布实施十多年,但仍然有一些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法知之甚少。有些人虽然知晓但为了个人利益或本单位利益,总是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或者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有的甚至不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也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2.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
3.招投标工程签订合同后,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缺乏后期追踪管理,对中标工程实施的成果存在问题,缺乏总结和反馈,对工程项目的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缺乏监督管理,对这三方面在招投标中形成的文件实际响应程度无从了解,使招投标的效力大打折扣。
4.后续监管无人负责。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时,为了让内定好的施工队伍中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造成潜在投标人获知信息的不平等或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制订倾向性条款,以此排斥潜在投标人,为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奠定基础。
2.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够,缺乏招投标经验,制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不够科学合理。
3.有些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或碍于情分面子或收受他人好处,在管理招投标程序、审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存在。
4.通过提高投标报名条件,有针对性地设置报名条件,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制”资格预审条件来限制、排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
5.肢解工程分段实施,减少工程量规避招标;甚至设置障碍排斥他人。
6.控制信息限制投标。《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推动了我国招标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使建设工程招标发包、交易已经形成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对于建筑市场承发包规范交易,提高招标工作质量,扩大招标覆盖面,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遏制工程领域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建设单位节约了大量资金,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矛盾,直接制约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清,缺乏独立性。
2.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缺乏诚实信用。
3.招标代理机构拓展承接业务缺乏品牌意识。
4.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人员缺乏综合素质。
5.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随意性大。
(四)投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近几年来建筑业企业数量猛增,僧多粥少的现象更加严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个别建筑企业为了生存不惜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
2.一些投标单位为迎合招标单位利益与招标单位串通压低标底或拦标价,不惜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3.一些投标单位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一些投标单位假借资质参与竞争。
5.一些投标单位转包工程获取利润。
6.一些投标单位签订合同偷梁换柱。
(五)在评标过程中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招标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等,都不十分重视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特别是其中的一些细节性问题,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效果,甚至于有时还引发起种种非议和不必要的纠纷,使单位丧失了外在的形象,对此,对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只有好好地把握细节性问题,才能使相应的招标采购活动真正体现出应有的客观公正性。
1.评标办法不够科学。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称职的担任评委,评委工作不到位,影响招标工作。
3.要求评委在较短的时间评完厚厚的几本花费投标人大量精力和时间的标书,使得技术标评选过于草率。
二、主要解决办法
以上问题的出现,必须采用行之有效方法解决,只要落实到位,才能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一)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及执法力度,
1.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3.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
4.招投标管理部门、纪检和监督部门要对合同双方招标条件和中标价格及履行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督,保证招标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对双方在实施全过程是否按招投标所形成的文件逐条响应,进行监督检查。
5.加强法制教育。
(二)加强建设单位素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
1.提高招投标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2.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报名条件。
3.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
(三)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1.提高认识,努力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落实《招标投标法》,充分认识招标代理过程本身就是法律实施过程。
2.建章立制,建立行业自律准则不断规范招标代理过程的行为。
3.加强学习,逐步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4.动态管理,建立资信良好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机制。 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对于不良的招标代理机构,该上网公布“黑名单”的给予公布,重者可吊销其资格证书,达到净化招标代理市场环境,遏制违规违法招标代理机构生存,促进诚实信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
5.规范收费.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直接关系到招标代理的生存与发展。一方面要遵循谁委托、向谁收费的原则,不可采用各种手段、方式转嫁到向第三方收费;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决不允许以提供代理费回扣为附加条件来承揽招标代理业务,这不平等竞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四)提高评标过程中的评标质量,保证公正性。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由招标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同时,其人员必须是五个以上的单数,并且,其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就是法定的评委会成员结构,在实际工作中,各有关方面只有严格地遵守执行这项规定,才能充分地提高其“综合”性的评审效果,才能使评审活动更加客观公正。
1.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和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就必须要十分谨慎,评审委员会产生的最佳时间最好应当选在“公开开标”日期到来之前的半天。
2.作为评标委员会就必须要具有相应的、不同专业角度的专家成员参与评审,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由招标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同时,其人员必须是五个以上的单数,并且,其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就是法定的评委会成员结构,在实际工作中,各有关方面只有严格地遵守执行这项规定,才能充分地提高其“综合”性的评审效果,才能使评审活动更加客观公正。
3.一个具体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其评委会成员的选定,只能从有关部门的“专家库”中,根据实际需求的数量及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等,随机地抽取具体的评审专家名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各种暗箱操作行为,切实维护各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4.必须要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对象加以规范和统一,只要是投标人在规定时间里送达的有效标书,其标书上所有内容都必须要作为评审的对象,纳入到评审的内容,既不可“断章取义”,又不可“随口添加”标书中没有的信息,更不能随意理解或误解标书的内容。
5.评审工作究竟应遵循怎样的标准,对标书能否中标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是维护招标采购人权益的关键,从现行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来看,最佳的“评审标准”应当是“合理低价中标”原则,以这种“合理低价”中标法来确定最佳的中标候选人,既能防止一些投标人压低报价“恶意”抢标,又可防范部分投标人串通一气,以不正当手段高价围标,从而能够更为客观公正地评选出理想的中标候选人。
6.评审工作纪律对规范评审行为、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维护广大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等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必须要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评审纪律:所有的评审工作人员都必须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具体的评审活动中,所有的评标工作人员必须要全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进出评审工作场所,不得私自接触任何投标人,不得把自己的“意愿”和“想法”等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不得干扰和影响其他评审人员的独立工作,不得相互串通一气或通谋作弊等等,所有的评标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客观、独立、公正地行使各自的评审权力,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共同推选出合乎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7.众所周知,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具有严格的独立性,不受其他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要求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必须要详细地说明每位评委对每份标书的评价和意见,以及大家最终的综合性的评审结果,要把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明确得清楚,各落选标书的缺点与不足也要解释得明白,以进一步显示大家对“评标”工作的严肃谨慎和客观公正,同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上述有关内容,还能达到进一步遏制和防范有些人滥用职权操纵评审结果的目的,避免了有些评审结论的产生“无凭无据”,事后却又“查无实据”的情况发生,从而使“独立”的评审工作有了再监督和再约束的环节了。
(五)加强投标单位素质教育,杜绝违法行为
1.“挂靠”问题一直是扰乱招投标活动的顽疾,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杜绝这一问题:
(1)应该加强业主的监督职责,通过对合同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可以直接派财务人员进驻工地或按月查账的方式,检查中标人是否有“挂靠”行为。
(2)加大对“挂靠”当事人的惩罚力度,一经发现除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之外还要取消“挂靠”双方企业几年的投标资格,让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2.提高招投标人员业务能力是前提条件。不断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招标工作的要求。
结论:
目前招投标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在行业内乃至全国影响极坏。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承发包方提供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通过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1999年8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
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